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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陈某作为公司三个股东的其中一个,去年以公司名义向第三方借款100万整,并在借据上盖了公章和签下自己的姓名。今年三月由于陈某因为重大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事故者家属30万赔偿金。
现在去年所借100万的还款日期已到,第三方已经无法直接找陈某还钱,而第三方找到陈某所在公司讨要欠款的时候,另外两个股东却以不知道欠款的事情为由拒绝支付100万欠款,请问这笔欠款该不该由陈某所在公司来赔偿?
律师回复:陈某已公司名义像外借款的事实就是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是指合伙人以本人或公司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其他股东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股东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其他股东,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