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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赌债 绑架学生勒索家长索要50万元赎款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四川找人网   发布时间:2015-10-22   浏览:1269

南都讯 记者刘学 2014年5月28日7时许,台山市台城某小学2年级学生黄某在上学路上,被一名驾驶小型面包车的男子掳走。
8时2分,黄某父亲接到一名男子索要50万元赎款的电话。案发后10小时,台山市公安成功破获台城“5·28”绑架勒索案,将犯罪嫌疑人陈某荣抓获,缴获作案汽车,将被绑架的9岁小学生黄某安然无恙地送回其父母身边(南都此前有报道)。近日,该案件又有了最新进展,案件经过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已经做出判决并生效,掳走男童者陈某荣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案情回放:为还赌债 绑架学生勒索家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前陈某荣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遂预谋通过绑架他人勒索财物。2014年5月28日7时许,陈某荣驾驶小汽车去到台山市台城白石路物色作案目标,将步行经过该处的被害人黄某甲(男,2005年出生,小学二年级学生)强行抱上车,并用塑料约束带绑住被害人的手脚,用黑布蒙住被害人的眼睛。 随后,陈某荣驾车带被害人黄某甲往台山市台城大安村、四九镇、冲蒌镇、斗山镇等地行驶,途中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父母黄某乙、曾某,以黄某甲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向对方勒索人民币50万元。后被害人父母向警方报警,经过10个小时侦查,当日17时许,台山市公安局民警在台山市四九镇潮湾村路段将陈某荣抓获,并安全解救出被害人黄某甲。
     法院宣    判:犯绑架罪 被判有期徒刑8年 对于陈某荣的量刑,该案公诉机关认为,陈某荣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荣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陈某荣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 但陈某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为过重。他指出,其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同时,陈某荣在归案后,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对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真诚地表示悔恨与歉疚,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荣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该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被告人陈某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上缴国库;查获被告人陈某荣的作案工具五菱牌小汽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台山市公安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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