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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替代债务人追债吗?

四川找人网   发布时间:2018-05-04   浏览:679

有某网友向成都找人侦探咨询到你好,我想请问我的邻居周某向我借了1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但过期未还,到期去找他却不知去向。这时我知道第三人何某曾欠周某8万元,但周某一直怠于追索。请问,我能诉请法院判令何某向我支付欠款8万元以抵消周某欠我的钱的一部分吗?

成都找人侦探分析你的请求从表面上看似乎有些不合情理,但实际上所涉及的乃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代位权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从你讲述的信息反映的情况看,周某向你借款10万元,到期不能归还,且下落不明,又不能积极有效地行使权利以追索陈某所欠的8万元货款。只要有证据证明周某对陈某到期的8万元债权怠于行使追索权,以致该债权未能及时收回以偿还你的债务,你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何某主张债权,并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何某向你支付欠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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