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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6.5万元。 近日,酉阳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被告单位酉阳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冉某某、杨某等人成立酉阳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雇佣赵某某、袁某某、甘某某以该公司的信息咨询为平台,通过LED、散发宣传资料、张贴广告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在社会上通过与受害人签订居间借款、理财协议公开吸收公众资金,并固定日期向吸收资金的人支付固定比例的利息。经重庆市酉阳县渝友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其非法吸收的社会存款资金达276.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冉某某、杨某于2015年1月13日被抓获归案,后酉阳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吸收的公众存款返回给所有被吸收资金的人,被告人刘某某、冉某某、杨某得到了被吸收资金的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酉阳县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冉某某、杨某系酉阳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现判决已生效。